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时间:2024-03-26 16:04:07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灵活就业的人员数量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其劳动权益保障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1

随着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和“灵活用工”模式的拓展普及,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灵活用工”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关于其参加社保的问题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机制。

“现行政策存在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日趋缓慢、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持续偏低等问题。”李秋说,长此以往,灵活就业人员年轻时保障不足,年老时也难以老有所养,既不符合社会保险“保基本、兜底线、惠民生”的服务宗旨,也无法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对此,李秋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主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构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权益的政策体系,健全参保制度,从立法强制和政策扶持两个方面引导更多的平台用工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面;

二是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将平台企业的用工行为纳入统一的保障体系中,并明确经办规程,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

三是协同构建社会保障数据中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依据。加快各地社保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监管采集企业数据,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缴费依据,实现参保缴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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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灵活就业的人员数量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其劳动权益保障也受到广泛的关注。

“社会保险是各国经验证明较为有效的,通过互助分摊风险的经济保障机制,参保人缴纳社保是筹措经费的主要来源。”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协常务副主席司马红在接受人民网财经采访时表示,有针对性地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愿或者不便缴纳社保的问题,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提升灵活就业质量、鼓励新业态新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马红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约配送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仍然以农民工为主体,社保意识普遍不高。

虽然其对社保不是完全没有需求,但是受限于城乡户籍制度,很难融入到工作所在地的大中城市,难以享受到所在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长期来看还是要回归农村,觉得有户籍地的城乡居民社保就“足够”了,多挣点现金“更为划算”,存在比较重短期现金收益、不愿意缴纳社保的现象。

“同时,社保转移接续制度尚不完善,降低了异地养老的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持续参保的意愿。”司马红表示,近年国家加大力度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但仍存在社保基金不能全部转移,影响异地养老的灵活就业人员利益;各地区之间社保转移接续流程较为复杂的现象。

“激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的积极性,确保其制度公平、多缴多得,实现灵活选择、便于携带转移接续,是未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法律政策的重要方向。”为此,司马红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将城乡居民社保与户籍解绑,推行全国待遇均等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逐步均衡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户籍地还是工作地都能便利享受到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在常住地实现稳定就业后,再自愿加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进一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

二是率先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解绑,让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在劳动过程中享受到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改变劳动关系与社保待遇“全有”或“全无”的僵化思维,为灵活就业人员量身打造按单缴费的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建立一套企业负担公平合理、给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单项险种选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是将社保的社会统筹部分金额与缴纳地解绑,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规则。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均纳入参保人社保权益转移接续保障范围,遵循“钱随人走”原则,按照个人账户金额以及相应推算的社会统筹部分金额转移接续到异地的合理办法。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3

在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的当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障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副主席司马红建议,逐步均衡提升城乡居民社保待遇水平,并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能更加灵活选择、更加“便携”,以保障其就业权益、提升灵活就业质量、鼓励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意识普遍不高,他们更希望在发工资时能多拿到些现金。”司马红表示,灵活就业者并非对社保没有需求,但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会长久地留在工作所在地的大中型城市,因此更偏重于短期的现金收益。

近年来国家已经大力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但当面临异地养老的情况时,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社保无法全额转移。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分类较多,即使国家已开始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各地区间社保转移接续流程仍较为烦琐。

“打造制度公平、多缴多得的体系,才能更好地激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的积极性。”司马红建议,研究推行全国待遇均等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户籍地还是工作地,都能便利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并遵循“钱随人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将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均纳入转移接续范围。

司马红特别提到,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工伤保险是重要的保障途径,但目前劳动关系和社保待遇是“全有”或“全无”的关系。她建议,为灵活就业人员量身打造单缴费的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其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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