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

时间:2024-06-05 19:42:22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现在家暴是我们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只是很多女性都保持沉默,其实有的家暴不仅是体现在行动上的,语言上也是属于暴力的,但是越来越多女性的觉醒,所以大家都不再保持沉默,下面来看看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1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准许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尤其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二次诉讼来实现离婚。家暴可以通过报警,获取报警记录、伤势鉴定等证据,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家暴离婚一般法院会怎么判

会判离婚,一般遭遇家暴,法院会怎么判,这要看具体的离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赌博家暴起诉离婚一般怎么判定


  

赌博家暴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2

一、男方家暴女方起诉离婚怎么判决

1、男方家暴女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判决离婚的。家庭暴力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实践当中,轻微的家庭暴力或偶发的,没有给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判决离婚。如有证据证明不判决离婚,家庭暴力将继续,身体将遭受严重伤害,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会缺席审判。在本情况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男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出庭的话,法院如何处理,需要看法院是否依法送达传票。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3

“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才判离。”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陈建红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说。

存在家暴调解无效应判离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

陈建红介绍,法院处理家事案件遵循的原则是先调解后判决。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涉及情感关系等诸多因素,需要开展调解以化解矛盾。调解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可以直接调解离婚,一个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施暴者有悔改的表示,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家暴受害人可能考虑种种因素撤诉,给施暴者一次机会。如果调解不成,确实有家暴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巧峤说,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并不是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唯一要件。”曹巧峤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我国离婚采取的立场是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家暴这一要件,还需要满足调解无效,才能够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法院可以不判离婚。

在曹巧峤看来,家暴只有零次和N次之分,很微妙。如果女性愿意原谅施暴者,以后过日子可能会再次遭遇家暴。

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较低


  

“由于受害人举证不力,我们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数量不多。”陈建红介绍,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据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但淑华的观察,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主张“家庭暴力”的为数不少,但是,得到法院认定的比例很低。

但淑华分析,家暴认定比例低的首要原因是“家庭暴力”概念欠清晰。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行为要件,不再要求伤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但实践中对于“殴打”“残害”以及精神控制等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仍存在不同理解与认识。

“家庭暴力的举证不易。”但淑华告诉记者,相关调研显示,在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中,近一半仅有受害人的自我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而在其余案件中,受害人虽然能够提供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妇联救助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官认为证明力不足,无法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也不在少数。

在但淑华看来,家庭暴力认定困难。离婚案件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法官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在当事人举证不能、举证不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也较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其他学者开展的类似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的认定率为22.75%。

实践中,公权力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认定家庭暴力较为有效的证据。如在法院明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进而准予离婚的两起案件中。

一个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书,另一个原告提供的证据则是外国法院颁发的禁止对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殴打、骚扰、威胁等的民事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增设了告诫制度,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发出的书面告诫书也成为一些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但淑华告诉记者,绝大多数法官并没有接受过反家庭暴力或社会性别的系统培训,所以“男尊女卑”的文化传统,法官个人的生活阅历、职业经验、政策直觉等因素仍无可避免地影响着法官对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以家暴起诉离婚一般如何判.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