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苏州
购房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苏州,落户是很多在异乡工作的人最好的归宿,一般来说,长期工作的地方也是舍不得离开的,落户也是最佳的选择,以下购房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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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太仓外的市、区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住房证明、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结婚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本人书写《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3、参保证明;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电子婚育证明;迁出地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二、太仓市
1、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保缴费清单;
5、户口簿(经核查不能准确反映迁移人真实户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6、随迁家属:
(1)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2)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的,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8、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证明;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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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2、第二款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劳动合同书、 参保证明、 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3、第三款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4、第四款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5、第五款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工作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6、第六款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离退休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取得苏州市区户籍年限证明(5年以上)
7、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申请迁移人需提供公安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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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新政购房落户规定解读
一、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7、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1至3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二、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5、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三、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