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保险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作为保险受益人都希望能够快速地获取保险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以下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1
1、当事人是可以向保监会投诉的。
2、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理赔。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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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受到被保险人或保单受益人的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即使作出核心,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是30天,如果超过30年保险公司依旧未给出结论的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主动联系,找保险公司
若保险公司迟迟没有没有给出理赔结论,那么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问明原因,如果是材料不全的话,将材料补齐就可以了。如果是理赔人员等原因所导致没有及时理赔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
2、申请仲裁
如果向保险公司投诉后,保险公司依旧不处理的话,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从中做出处理,裁决作出后,保险公司则需要按照仲裁协议执行,若在约定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旧无动于衷的话,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银保监会投诉
遇到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的情况,也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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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类。
(一)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一)保险人行使约定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
具体来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与其他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尽最大诚信义务。投保人将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是保险人正确测定危险率,计算保费所必需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动全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相关信息,不管保险人询问与否,都应当将标的的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存续至关重要,所以在投保人有违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应当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托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还规定了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的后果。
(2)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依《保险法》第36条第三款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的,保险人也享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选择权。但是,对防灾防损义务的违反应当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
(3)不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不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保险人均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权利。只是在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时,如果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法》没有对此种危险程度的增加是由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造成,是否足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存续,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主观原因危险增加,且增加程度影响到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下时,保险人才能行使解除权。(4)骗取保险金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