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积极赔偿就是指受害者的一些经济损失和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在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之后,会酌情减轻、从轻处罚,以下分享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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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21号)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实务中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取得谅解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赔偿被害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失,与赔偿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损失意义更大。侵财类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大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的可能性仍然很小。
2、赔偿数额及比例。被害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得到全部满足的,从宽的幅度比较大。
3、赔偿能力。是否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是其是否积极主动、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只有竭尽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从宽幅度才会相应较大。
4、认罪、悔罪程度。对认罪、悔罪程度不高,只是足额赔偿获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从宽幅度会小些。
5、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对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从宽幅度会比较大;对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意愿不强,应谨慎把握从宽幅度。
二、实务中常见问题
1、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2、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与退赃、退赔并存的
赔偿损失与退赃、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不同的量刑情节。当被告人同时具有这两个量刑情节时,应明确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均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应在总体上把握从宽比例。
3、共同犯罪中的赔偿损失
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某一被告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应从宽处罚。
4、共同犯罪中一人赔偿全案谅解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全部被告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实际赔偿损失的被告人适用“积极赔偿被害人解决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其余被告人只适用“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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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刑期如何确定
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所以具体的刑期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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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损失”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积极赔偿损失”中,被告人通过向受害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适当的经济赔偿,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使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第二,“积极赔偿损失”也是犯罪人犯罪后有无悔罪态度的重要表现,通过此种“积极赔偿损失”可以考察出犯罪人犯罪后的悔罪态度。
第三,“积极赔偿损失”在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之后,有利于减少因为案件本身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
被害人谅解的方式既包括积极经济赔偿损失也包括其他的方式,比如精神抚慰,比如对被害人表示悔罪态度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比如有的被告家属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披麻戴孝,任由被害方责骂等。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的态度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因此,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家属尽一切可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签订谅解协议。